113年度司促字第6837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施昌瑾
張振鋒
一、
債務人施昌瑾、張振鋒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65,99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滯納金新臺幣900元、
違約金新臺幣6,600元,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