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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5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周明秋 
債  務  人  吳亭億即吳予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5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新臺幣)
(%)

(%)

1

13,538元


1.845
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5月28日止
0.1845
113年3月29日起至113年5月28日止
2.72

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272
113年5月29日起至113年9月28日止
0.544
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