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27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5,4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俊元前於民國112年2月10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43,347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135,4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