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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288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  理  人  曾妍珊 
上列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小林廣告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