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369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30,9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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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逾期在3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 按週年利率0.662%計算。 | 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以新臺幣8,831元按週年利率0.662%計算。 |
| | | | | 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113年7月25日止,以新臺幣17,711元按週年利率0.662%計算。 |
| | | | | 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以新臺幣26,640元按週年利率0.662%計算。 |
| | | | 2.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830,944元,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至113年11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0.662%計算。 3.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830,944元,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114年2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1.324%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 |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