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483號
代 理 人 沈政男
施羽紗即施孜蓉
一、債務人徐德維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2,88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期計付新臺幣3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徐德維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施羽紗即施孜蓉就
上開債務應負擔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