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58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
分公司
上列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因與
債務人連福橡膠工廠等四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HORNG FORTUNE TYRE TUBE CO., LTD.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其他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並
聲請列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二、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等「連帶」給付
系爭票款,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