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879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TITA PURNAMASARI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
聲請狀
所載債務人TITA PURNAMASARI護照號碼,與
系爭買賣契約買受人護照號碼不符。請確認債務人護照號碼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