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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9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13號
債  權  人  登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娟 

債  務  人  瑞昱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瑞 

債  務  人  駿豪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成駿 

一、債務人瑞昱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88,06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駿豪精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25,904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913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2年7月28日
772,681元
112年7月28日
FA0000000
002
112年8月28日
688,597元
112年8月28日
FA0000000
003
112年9月28日
700,956元
112年9月28日
FA0000000
004
112年10月28日
732,648元
112年10月30日
FA0000000
005
112年11月28日
693,181元
112年11月28日
FA0000000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913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6
112年10月6日
781,104元
112年10月11日
AL0000000
007
112年11月6日
753,984元
112年11月6日
AL0000000
008
112年12月6日
803,098元
112年12月6日
AL0000000
009
113年1月6日
674,694元
113年1月8日
AL0000000
010
113年2月6日
813,024元
113年2月6日
AL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