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
代 理 人 徐素琴
洪玉梅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38,8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劉信達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洪玉梅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並陸續動用撥款共8筆,計新臺幣352,128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
所載;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七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詎債務人劉信達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聲請人預計於113年8月1日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
迄今債務人尚欠本金共新臺幣238,897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
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洪玉梅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919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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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