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12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上列
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
債務人宸億企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宸億企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資料,並敘明對債務人宸億企業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
二、確認請求事項是否
聲請「連帶」給付?確認對債務人李宜君即林河樑之
繼承人、林柏佑即林河樑之
繼承人是否聲請「債務人李宜君即林河樑之繼承人、林柏佑即林河樑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河樑之遺產範圍內與...連帶」給付?倘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