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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張凱易 


            林淑慈 


            張至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80,8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凱易邀同債務人張至良、林淑慈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80,83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張凱易未依約履行繳款,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至良、林淑慈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2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0,833元
林淑慈、張至良、張凱易
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0,833元
林淑慈、張至良、張凱易
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