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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6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秋霞 
債  務  人  蔡孟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02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