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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詹子儀即詹緁語即詹婕榆


            詹秋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子儀即詹緁語即詹婕榆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詹秋臨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03,47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債務人詹子儀即詹緁語即詹婕榆自民國113年4月30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欠本金62,05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詹秋臨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2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748元
詹秋臨、詹子儀即詹緁語即詹婕榆
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002
新臺幣19304元
詹秋臨、詹子儀即詹緁語即詹婕榆
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748元
詹秋臨、詹子儀即詹緁語即詹婕榆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9304元
詹秋臨、詹子儀即詹緁語即詹婕榆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