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472號
上列
債權人傑廣生活家管理委員會因與
債務人劉文玉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傑廣生活家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彰化縣○○鎮○○路0段000○0號1樓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
所有權人劉文玉之身分證字號)。
三、承上,另提出債務人劉文玉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四、提出有記載管理費(含依年息百分之10計息)之貴管理委員會社區住戶規約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