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521號
代 理 人 吳修桓
上列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莊谷中地政士即施正訓之
遺產管理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更正
本件之
聲請標的為「債務人莊谷中應於管理施正訓之遺產範圍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