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5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2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吳修桓 
上列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莊谷中地政士即施正訓之遺產管理人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更正本件聲請標的為「債務人莊谷中應於管理施正訓之遺產範圍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