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583號
上列
債權人大無限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謝卷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無限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
聲請狀
所載債務人謝卷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所附文件記載不符。請陳明債務人之正確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記載正確之
聲請狀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