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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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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5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86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申律師

上列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因與債務人許天儒(即許蒼平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