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63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正利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4,106元,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5月14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95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08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6.083)之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6.083)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計付違約金至多不逾9個月,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