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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8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1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詹淯舜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利息請求自民國115年5月9日起      算?」是否誤繕,請敘明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
二、狀紙請繕打正確之電話號碼及分機以供聯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