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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8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1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
詹淯舜間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利息請求自民國115年5月9日起 算?」是否誤繕,請敘明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
二、狀紙請繕打正確之電話號碼及分機以供聯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