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8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52號
債  權  人  廣渤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芳 
上列債權人廣渤應用材料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政桓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債權人欄位記載「法定代理人張明基」是否有誤?請確認債權人廣渤應用材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二、依照支票影本所載金額為新台幣1,359,750元,聲請狀請求事項欄位記載債務人應給付359,750元,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如有部分清償,請一併陳明。
三、以上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