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852號
債 權 人 廣渤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廣渤應用材料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政桓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
聲請狀債權人欄位記載「
法定代理人張明基」是否有誤?請確認債權人廣渤應用材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二、依照支票影本
所載金額為新台幣1,359,750元,
惟聲請狀請求事項欄位記載債務人應給付359,750元,請確認
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如有部分清償,請一併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