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014號
代 理 人 呂承謚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9,617元,及其中新臺幣
147,718元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85,36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9個月為限。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