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017號
代 理 人 林佩萱
上列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張菀庭即榮饌餐館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對債務人張菀庭即榮饌餐館請求之
法律依據或釋明文件(
按獨資商號本身並
非法人,且
民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亦未賦予獨立之法律人格,並無
權利能力,自無從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故獨資商號負責人以獨資商號名義所為之
法律行為,於法律上之性質為負責人個人之行為,權利義務應歸屬於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本人,而不同負責人為不同之自然人,其權利義務主體自不同,故獨資商號變更前後之負責人,分別各自以獨資商號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權利義務自應歸屬於各別之獨資商號負責人,故無從對張菀庭請求,或提出符合民法第305條規定,張菀庭對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