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0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01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佩萱 
上列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菀庭即榮饌餐館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對債務人張菀庭即榮饌餐館請求之法律依據或釋明文件(獨資商號本身並法人,且民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亦未賦予獨立之法律人格,並無權利能力,自無從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故獨資商號負責人以獨資商號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於法律上之性質為負責人個人之行為,權利義務應歸屬於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本人,而不同負責人為不同之自然人,其權利義務主體自不同,故獨資商號變更前後之負責人,分別各自以獨資商號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權利義務自應歸屬於各別之獨資商號負責人,故無從對張菀庭請求,或提出符合民法第305條規定,張菀庭對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