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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0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034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曾郁文
上列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
張恒嘉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
本件
有何權利保護之必要?(
經查
同一債權,前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139號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
,請敘明重複
聲請
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