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107號
李志峰
一、債務人李劉秀美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97,0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李劉秀美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志峰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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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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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