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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0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李劉秀美


            李志峰 




一、債務人李劉秀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97,0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李劉秀美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志峰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107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1,818,852元
113年6月8日
2.79
113年7月9日
002
1,378,232元
113年6月8日
4.43
113年7月9日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