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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192號
債  權  人  黃正園 



上列債權人黃正園因與債務人登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黃正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求之利息、遲延利息超過法定上限,請更正之。(依據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此包含利息及遲延利息之總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