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192號
債 權 人 黃正園
上列
債權人黃正園因與
債務人登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四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黃正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求之利息、
遲延利息超過法定上限,請更正之。(依據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此包含利息及遲延利息之總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