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25號
債 權 人 宏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宏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陸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宏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
聲請狀
所載債務人陸「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並聲請更正為正確名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