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30號
債  權  人  蘇思瑋 

債權聲請債務人周嘉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觀同法第400條第1項亦明。是倘聲請人取得有效執行名義後復聲請支付命令,即應認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系請求債務人周嘉彬應依本院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249號民事判決之判決主文給付債權人新臺幣5,000元等語,該請求倘已取得民事判決等執行名義,則無重新聲請支付命令之權利保護必要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釋明本件聲請之權利保護必要,經債權人於113年2月1日收受,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