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30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謝慧寬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025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45,330元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14.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2,128元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