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38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楊清吉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
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清吉發給
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係受輔助
宣告之人,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楊清吉及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增列其輔助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然債權人逾期均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