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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38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楊清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清吉發給支付命令債務人係受輔助宣告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楊清吉及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增列其輔助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然債權人逾期均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