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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5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59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順利 
債  務  人  陳伽旺 


            林慧美 




一、債務人陳伽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67,2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陳伽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林慧美就上開債務應負擔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592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4,560,777元
113年6月9日
2.64%
113年7月10日
002
266,444元
113年6月9日
2.94%
113年7月10日
003
440,048元
113年6月12日
2.95%
113年7月13日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