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790號
黃雅陵
一、債務人劉佳紘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684,7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劉佳紘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黃雅陵就
上開債務應負擔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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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自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自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