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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7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9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劉佳紘 


            黃雅陵 

一、債務人劉佳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684,7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劉佳紘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黃雅陵就上開債務應負擔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790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1,873,123元
113年6月21日
3.63%
自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002
1,456,520元
113年6月21日
2.68%
自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003
4,355,083元
113年7月21日
2.68%
自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