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981號
代 理 人 葉一帆
上列
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王俊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債權人稱據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第7、8條請求
違約金,
惟查,該條內容無違約金相關記載。請釋明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