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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新文欽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林美蘭


上列聲請人新文欽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蓋用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