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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新文欽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黄林美蘭
上列
聲請人
新文欽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
公示催告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蓋用公司大小章之
聲請狀
正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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