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劉志偉即皓勝國際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劉志偉即皓勝國際企業社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劉志偉即皓勝國際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聲請人為支票之發票人,請詳細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是否尚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