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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劉志偉即皓勝國際企業社
上列
聲請人
劉志偉即皓勝國際企業社因
公示催告
事件,聲請人劉志偉即皓勝國際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
書
所載
,聲請人為支票之發票人,請詳細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是否尚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