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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介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俊民
上列
聲請
人介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因
公示催告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於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事件,已有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請說明
本件
重新聲請之原因為何?(是否係未於法定期限聲請
除權判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