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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佶峰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欽  

上列聲請人佶峰針織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佶峰針織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聲請人均為本件2紙支票(票號:1229714、1229729)之發票人,請詳細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是否尚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