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能祥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祥  
上列聲請人能祥精機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能祥精機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記載完整(含票據種類)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正本
二、詳敘本件票號L70666363票據之遺失經過,並釋明是否未交付他人前即已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