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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凃沄閑 
上列聲請人凃沄閑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凃沄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AX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