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3709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王威勝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江嬌容
聲 請 人
債權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燕慧
相 對 人
拍 定 人 吳宗龍
代 理 人 楊雅筑
上列
聲請人請求清償票款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之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權利移轉證書附表中關於編號1(即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拍定金額(新臺幣元)1,471,111元」記載,應更正為「拍定金額(新臺幣元)1,455,111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
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