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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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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370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709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威勝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江嬌容  
聲  請  人
參與分配
債權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燕慧  
相  對  人 
債務人    邱鉦元即邱孝恒


拍  定  人  吳宗龍  


代  理  人  楊雅筑  
上列聲請人請求清償票款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權利移轉證書附表中關於編號1(即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拍定金額(新臺幣元)1,471,111元」記載,應更正為「拍定金額(新臺幣元)1,455,111元」。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