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41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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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邱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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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滿紅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呂滿紅所有對
第三人水上中庄郵局之存款債權,且水上中庄郵局所在地為嘉義縣,有
聲請狀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至查詢債務人最新勞保結果係早於66年退保
迄今,經債權人表示不予執行薪資(見公務電話紀錄),
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