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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41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54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邱偉峰 
債  務  人  呂滿紅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滿紅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呂滿紅所有對第三人水上中庄郵局之存款債權,且水上中庄郵局所在地為嘉義縣,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職權裁定移轉管轄。至查詢債務人最新勞保結果係早於66年退保今,經債權人表示不予執行薪資(見公務電話紀錄),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