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50314號
設臺中市○○區○○里○○路00巷00號
1樓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蔡坤德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坤德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882號
假執行時所
提存之
擔保金,
惟該筆
擔保金係提存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存所,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存所112年度存字第1805號提存書在卷
可稽。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