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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544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4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國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油天(歿)、黃秋敏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洪油天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34279號債權憑證正本具狀請求對債務人洪油天、黃秋敏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債務人洪油天業於94年12月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本件債務人洪油天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就債務人洪油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