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556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榮俊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建榮即蔡麗珍之
繼承人等二人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就債務人陳建榮即蔡麗珍之
繼承人部分之
聲請,應予
駁回。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
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次按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又當事人能力為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如有欠缺而能補正者,法院固應裁定命當事人補正,其不能補正者,法院即得逕予駁回。
二、
本件債權人因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
惟債務人已於110年2月26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
可稽。是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應繳納1,000元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