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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560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605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玉梅即陳郁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玉梅即陳郁榕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陳玉梅即陳郁榕最新勞保投保薪資債權及查詢郵政存款帳戶,債務人現勞保投保於第三人穩晉港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且該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小港區,有聲請狀、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職權裁定移轉管轄。另債權人陳稱就債務人已退保之琛棉實業有限公司薪資債權不予執行(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又債務人戶籍址已遷入如上所載之澎湖縣,均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