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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56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61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曾愉婷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陳振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其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足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通知應於7日內補正執行費6,911元,聲請人於同年9月4日收受上開補正通知,此有電子收文查詢表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