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050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國憲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查債務人
住所係在桃園市,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