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134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葉明村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債權人表明聲請執行
債務人對
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
惟查第三人營業所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強制執行
聲請狀在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