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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2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2165號
債  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志鵬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王志鵬所有對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營業部分行之存款債權,及對第三人森曜建築師事務所之薪資債權,然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為臺北市中山區及高雄市苓雅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職權裁定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