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前列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前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一更生方案貳、更生清償分配表中「總共可分配之金額」欄位之豋載,整欄應予刪除。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